转发: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大学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30

 中大党发〔2015〕30号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大学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工委,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现将《中山大学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2015年10月28日


中山大学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高等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指学校任命、委派、聘任担任企业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正副总经理、正副社长、总编、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等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权利和企业经营管理权利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学校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要切实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违反规定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履行薪酬管理备案程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二)违反规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三)其他违反薪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本企业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及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所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内幕消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谋取利益;
(六)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七)其他未重视履行职责、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兼职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学校或所属上级控股企业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者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三)其他违反兼职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自觉防止利益冲突,避免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学校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学校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安排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三代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在公司领导班子中任职;
(二)不得安排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等部门任负责人;
(三)不得安排亲属在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工作;
(四)不得安排亲属担任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人,或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公司任主要领导人员;
(五)不得将亲属安排在自己分管的部门、企业、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
(六)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该领导人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签订独占性协议而发生经济往来的,该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充分公开;
(七)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其他亲友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学校所属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上级单位报告;
(八)企业领导人员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亲属发生公务关系时,应当回避,不得影响亲属公正执行公务;
(九)其他应进行任职和公务回避的情形。
第十条 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要厉行节约,执行有关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标准配备公车,或者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二)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豪华装饰办公用房,或者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三)用企业资金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四)用企业资金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用企业资金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用企业资金支付参加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
(七)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八)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要求原企业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九)其他使用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支出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五)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所属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等为企业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三条 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要将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听取企业职工意见。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决策程序,将本企业制订的“三重一大”实施办法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企业要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制度,报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廉洁从业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处要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的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所管辖的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把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学校所属企业应当把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从业情况列为薪酬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反本办法所列行为的,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一岗双责”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要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要责令清退;给所属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违规兼职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外,责令其辞去所兼任的职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学校所属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学校所属企业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学校所属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属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学校独资或者控股企业所属的各级独资或控股子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学校所属独资或者控股企业派出在参股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属独资或者控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党委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商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大学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暂行规定》(中大党纪发〔2004〕12号)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