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大党发〔2015〕29号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工委,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现将《中山大学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
2015年10月28日
中山大学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监督、咨询和联系作用,规范其聘任、履职及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精神并参照监察部《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监察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是指受学校聘请,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实施监督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主要从校内教职工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以及专家学者等人员中聘请。
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关心学校发展,愿意兼职从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
(四)具有与履行监督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本职工作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五)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六)身心健康。
第四条 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基本职责有:
(一)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及文件的研究制定提供参考咨询意见;
(二)参加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检查、调研以及招生、招标、人事聘任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反映、转递群众对校内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
(四)对学校纪委、监察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办理学校纪委、监察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业务培训;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被监督单位或部门的有关会议,可以向相关单位、部门了解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情况;
(五)了解所反映或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 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
(三)遵守本办法,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当本人或亲属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五)不得以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名义开展职责范围以外和学校纪委、监察处授权范围以外的工作或活动。
第七条 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聘任,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会同学校统战、工会等部门提出初步人选;
(二)征求本人意见;
(三)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进行考察;
(四)确定人员名单,颁发聘书;
(五)在校内公布获聘名单。
第八条 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 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日常管理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主要工作有:
(一)将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列入学校纪委、监察处年度工作计划;
(二)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工作;
(三)及时跟踪、反馈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反映、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适时开展有关教育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定期向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寄送有关文件、书刊等学习参考资料;
(五)经常了解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履职情况;
(六)为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与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的沟通协调、报销必要的工作费用等。
第十条 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的解聘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聘后应书面通知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并在校内予以公布。解聘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聘期届满自然解聘。
(二)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 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2. 因调离学校、岗位变动或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3. 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学校纪委、监察处安排的工作,不履行相应职责及义务的;
4. 主动辞职的;
5. 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大学关于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实施办法》(中大监察〔2004〕7号)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印发